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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及細則

免責聲明

請細閱下列條款。若閣下存取本網站或內中任何網頁,即視為同意接受下列各項條款。

資訊及資料的使用

本網站所載各項產品和服務乃由京都信用社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放債人牌照在有關司法管轄區合法提供,若任何司法管轄區限制本財務公司分發此等資料,則此等網頁內所載資料並不擬給予位於或居於有關司法管轄區內的人士使用。存取此等網頁的人士須知悉及遵守任何有關限制。

不作保證

儘管本財務公司在準備本網站內所載資訊及資料方面已盡量謹慎,惟此等資訊及資料乃以「其本來模樣」提供予閣下,而不帶任何明確或隱含的保證。特別是,在此等資訊及資料的有關方面,本公司並不就某一特定用途的非侵權、保安、準確性、適合性、或不含電腦病毒作出任何保證。

京都信用社

Kyoto Credence co limited

放債人牌照號碼: 0699/2023

私隱政策

京都信用社(“本公司”)

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政策指引聲明書(“本聲明書”)

尊重及保障個人資料之私隱權是本公司的一貫政策。遵守條例不單是我們管理層所逢行的宗旨,同時更是本公司每一位職員的直接責任。本聲明書清楚規定有關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及如何確保個人資料不被外洩。

本公司將小心保管客戶所提供的個人資料。於有需要時,客戶有權查閱及更正有關他的個人資料。客戶須注意下列各事項:-

A. 客戶在開立或延續戶口、建立或延續本公司信貸或分期貸款或要求本公司提供服務時(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之私人貸款、循 環貸款、樓宇按揭及樓宇估價服務等)需不時向本公司提供有關的資料,以作處理及審批該項申請。

B. 若客戶未能向本公司提供該等資料可能會導致本公司無法開立或延續戶口或建立或延續本公司信貸或分期貸款或要求本公 司提供服務。

C. 客戶與本公司在延續正常業務運作中,本公司亦會收集客戶的資料,例如,親身或以電話或網上申請貸款或延續分期貸款 戶口。

D. 客戶的資料可能會用於下列用途:

i. 提供服務和信貸便利給客戶之日常運作;

ii. 在客戶申請信貸時進行的信貸調查,及每年進行一次或以上的定期或特別戶口審查。該等戶口的審查將有助本公司判斷 應否增加或減少客戶的信貸額或維持客戶的信貸額不變;

iii. 編制及維持本公司的信貸評分模式;

iv. 協助其他財務機構作信用檢查及追討債務;

v. 確保客戶維持可靠信用;

vi. 設計為客戶使用的財務服務或有關產品;

vii. 為本公司的財務產品或服務及/或其他指定的人仕或商務上的合伙人作出的產品發展、研究、設計、推行及推廣及為各類 產品或服務的營運及管理用途;

viii. 計算本公司與客戶之間的債務;

ix. 向客戶及為客戶的責任提供抵押的人仕追收欠款;

x. 本公司為履行任何對其有約束力的法例的規定而作出有關披露;

xi. 與客戶或其他人仕的資料作比較以進行信貸調查,資料核實或以其他方法產生或核實資料,不論有關比較是否為對該客戶 採取不利的追討行動;

xii. 使本公司的實在或建議承讓人,或本公司對客戶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評核意圖成為轉讓,參與或附屬參與的 交易;及

xiii. 與上述有關的用途。

E. 本公司會對其持有的客戶資料保密,但本公司可能會把該等資料提供給下述各方作第(D)段列出的用途:

i. 任何代理人、承包人、或向本公司提供行政、電訊、電腦、付款或證券結算或其他與本公司業務運作有關的服務的第三方 服務提供者;

ii. 任何對本公司有保密責任的人,包括本公司集團內已承諾保持該資料保密的公司;

iii. 付款本公司向出票人提供已付款支票的副本(而其中可能載有關於收款人的資料);

iv. 信貸資料機構;而在客戶欠賬時,則可將該等資料提供給收數公司;

v. 本公司在根據對本公司或其任何分行具法律約束力的規定下而有責任對任何人作出披露;及

vi. 本公司的任何實在或建議承讓人或就本公司對客戶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或受讓人。

F. 根據條例中的條款及根據條例核准和發出的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任何客戶有權:

i. 查核本公司是否持有他的資料及查閱該等資料;

ii. 要求本公司改正任何有關他的不準確的資料;

iii. 查明本公司對於資料的政策及慣例和獲告知本公司持有的個人資料種類;

iv. 查詢並獲本公司回覆,例行向信貸資料機構或收數公司披露的個人資料類別,及獲本公司 提供進一步資料,以便向有關 信貸資料機構或收數公司提出查閱和改正資料的要求;及

v. 於悉數清償欠款而結束賬戶時,指示本公司要求該信貸資料機構,從資料庫刪除本公司曾經 提供的賬戶資料,惟是項指 示須於結束賬戶後5年內發出,而該賬戶在緊接結束之前5年內,並無拖欠超過60天的記錄。假如該賬戶有拖欠超過60天 的記錄,信貸資料機構可以保留有關記錄,直至欠款悉數清償之日起計 滿5年為止,或本公司接獲的解除破產令生效日 期起計滿5年為止,以較早發生者為準。

G. 根據條例的條款,本公司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費用。

H. 資料當事人可隨時及在不收任何費用下選擇不收取本公司之宣傳資料,請以書面形式通知資料保護主任。

I. 在直接促銷中使用資料 本公司擬把資料當事人資料用於直接促銷,而本公司為該用途須獲得資料當事人同意(包括表示不 反對)。就此,請注意︰

i. 本公司可能把本公司不時持有的資料當事人姓名、詳細聯絡方式、產品及服務組合資料、交易模式及行為、財務背景及人 口統計數據用於直接促銷;

ii. 可用作促銷下列類別的服務、產品及促銷標的:

a) 所有貸款產品服務;

b) 獎賞、獎勵或優惠計劃及相關服務及產品;

c) 本公司品牌合作夥伴提供之服務及產品(該等品牌合作夥伴名稱會於有關服務及產品的申請表格上列明,視情況而定); 及

d) 為慈善及∕或非牟利用途的捐款及捐贈;

iii. 上述服務、產品及促銷標的可能由本公司及∕或下列各方提供或 (就捐款及捐贈而言)徵求:

a) 本公司任何成員;

b) 第三方獎賞、客戶或會員、合作品牌或優惠計劃供應商;

c) 本公司及東京一級信用社有限公司任何成員之品牌合作夥伴 (該等品牌合作夥伴名稱會於有關服務及產品的申請表格上 列明,視情況而定);及

d) 慈善或非牟利機構;

iv. 除由本公司促銷上述服務、產品及促銷標的以外,本公司亦擬將以上(I)(i) 段所述的資料提予以上(I)(iii)段所述的全部或任 何人士,以供該等人士在促銷該等服務、產品及促銷標的中使用,而本公司為此用途須獲得資料當事人書面同意(包括表 示不反對);

v. 本公司可能因如以上(I)(iv)段所述將資料提供予其他人士而獲得金錢或其他財產的回報。本公司會因提供資料予其他人士 而獲得任何金錢或其他財產的回報,本公司會於以上(I)(iv)段所述徵求資料當事人同意或不反對時如是通知資料當事人。 如資料當事人不希望本公司如上述使用其資料或將其資料提供予其他人士作直接促銷用途,資料當事人可通知本公司行使 其選擇權拒絕促銷。

J. 任何關於查閱或改正資料,或索取關於資料政策及慣例或所持有的資料種類的要求,應向京都信用社查詢。

K. 本公司在批核信貸申請或將來貸款戶口覆閱時,可能參考由信貸資料機構提供有關資料當事人的信貸報告。假如資料當事 人有意索取有關報告,可聯絡應向京都信用社。

L. 本聲明書不會限制資料當事人在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所享有的權利。

M.本聲明書將構成資料當事人在本公司現在或將來所持有貸款戶口或與本公司的相關協議或安排的條款及條件一部份。如有 歧異,以本聲明書為準。

放債人條例

以下所列的《放債人條例》(香港法例第163章) (“本條例”) 條文撮要,對保障訂立貸款協議的各方均至為重要,應小心閱讀。該撮要並非法例的一部分,如有疑問,應參閱《放債人條例》有關條文。

本條例第III部撮要─放債人進行的交易

本條例第18條列出關於放債人作出貸款的規定。每份貸款協議須以書面訂立,並由借款人於該協議作出後的7天內及於該筆款項貸出之前簽署。在簽訂協議時,須將已簽署的一份協議摘記,連同本撮要一份給予借款人。該摘記須載有該宗貸款的詳盡細則,包括還款條款、保證形式及利率。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協議不得予以強制執行,除非法庭信納不強制執行該協議並不公平。

本條例第19條訂定,如借款人提出書面要求及就有關開支而支付訂明費用,則放債人須將該借款人在貸款協議下當時的債務情況(包括已還款項、到期或即將到期的款項及利率)的結算書正本及副本一份給予借款人。借款人須在該結算書的副本上簽註文字,表示已經收到該結算書的正本,並將經如此簽註的該結算書副本交回該放債人。放債人則須在與該結算書有關的協議持續期間保留該份已交回的結算書副本。如放債人不照辦,即屬犯罪。如借款人提出書面要求,放債人亦須供給與該宗貸款有關或與保證有關的任何文件的副本。但上述要求,不得在一個月內提出超過一次。放債人如無充分理由而沒有遵照本段所述的要求辦理,則不得收取在該等要求沒有照辦期間的利息。

本條例第20條訂定,除非保證人亦是借款人,否則須在協議作出後的7天內,給予保證人一份已簽署的協議摘記、一份保證文書(如有的話)及詳列須支付款項總額的結算書。如保證人在任何時間提出書面要求(不得在一個月內超過一次),放債人須給予他一份已簽署並詳列已支付款項總額及尚欠款項總額的結算書。放債人如無充分理由而沒有遵照辦理,則不得在該項要求沒有照辦期內強制執行該項保證。

本條例第21條訂定,借款人以書面通知後,可隨時將貸款及計算至還款日期為止的利息償還,放債人不得因借款人提早還款而徵收較高利率。

放債人如是財政司根據本條例第33A(4)條以憲報公告認可的放債人或認可的社團的成員,則上述條文不適用。

本條例第22條述明,任何貸款協議如訂定須支付複利或訂定不准以分期方式償還貸款,均屬非法。此外,任何貸款協議如訂定到期而未支付的款項須收取較高利率,亦屬非法,但該協議可訂定,未償還的本金部分及利息須收取單利,但利率不得超過在沒有拖欠的情況下須支付的利率;但如法庭信納,該協議如因不符合本條規定而成為非法並不公平,則可宣布該份非法協議全部或部分合法。

本條例第23條述明,如放債人在訂立貸款協議時或接受貸款保證時並未領有牌照,則與該放債人訂立的貸款協議及給予他的保證不得強制執行;但如法庭信納,該協議或保證如因本條規定而不能強制執行並不公平,則可宣布該協議或保證的全部或部分可予強制執行。

本條例第IV部撮要─過高利率

本條例第24條釐定任何貸款的最高實際利率為年息60%(“實際利率”須按照本條例附表2計算)。任何貸款協議如訂定更高的實際利率,則不得強制執行,而放債人亦可被檢控。此最高利率可由立法會予以變更,但已存在的協議則不受影響。對於向繳足款股本不少於$1,000,000的公司作出的貸款或作出如此貸款的人,本條並不適用。

本條例第25條訂定,在強制執行貸款協議或強制執行貸款保證的法庭法律程序中,或在借款人本人或保證人本人向法庭申請濟助時,法庭可查察該協議的條款,以視該等條款是否極之不公平或利率過高(實際利率如超逾年息48%或立法會所訂的其他利率,即可單憑該理由而推定該利率過高),而法庭在顧及所有情況後,可將該協議的條款更改,使其對協議各方均公平。對於向繳足款股本不少於$1,000,000的公司作出的貸款或作出如此貸款的人,本條並不適用。